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3-10-3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6号)等国家和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机关财务管理的经费范围主要包括院机关人员经费、院机关事务运行费、部门业务管理费和院机关财务代管经费。

院机关人员经费是指院机关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经费、住房类补贴、医疗费、抚恤金、生活补助等。

院机关事务运行费是指水电气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费、日常修缮费、家具和设备购置费、服务委托协议费等。

部门业务管理费是指院机关各部门用于业务管理的经常性业务管理费和专项业务管理费。

院机关财务代管经费是指上述经费以外,各部门委托办公厅财务处代为管理的经费。

第三条  办公厅为院机关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院机关预算、预算执行管理、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等;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院机关经费预算的审核及经费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与审计局会同办公厅、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做好院机关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院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经费的管理,包括编制、执行预算及预算绩效评价,保证经费开支内容、票据与审批行为的真实、合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委托院机关财务代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院机关预算,统一核算,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院机关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院机关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资金结转和结余情况,向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提出预算建议数,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办公厅财务处编制预算草案,经财政部和院批复后,作为院机关各部门预算执行的依据。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应按要求报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履行调剂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对国家有明确预算控制要求的科目,办公厅财务处应严格按预算控制数执行。

第七条  办公厅财务处对各部门业务管理费按课题进行核算管理。每个部门一般可设置一个经常性课题和若干专项课题,同一项经费需设置两个及以上课题的,由所在部门申请,经办公厅批准后设置。

第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及时监控预算执行进度。办公厅财务处定期统计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各部门,各部门应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合理调整执行进度。

第九条  办公厅财务处按照规定编制院机关年度财务决算草案,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院相关要求,办公厅会同各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支出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和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遵守报销审核制度,不得支出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开支情况的监督,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重复报销,确保资金安全。经办人需合理、节约支出经费。审批责任人或授权审批责任人应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经办人应保证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并对报销票据的合法性、数据的准确性、电子发票的唯一性负责。审批责任人或授权审批责任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合理性、借款用途与使用目的一致性以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办公厅财务处负责对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取得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经费开支的经办人(含证明验收人、领款人)须为院机关在编职工。返聘、借调等非院机关在编职工,不得作为经办人办理借款、报销等财务手续。

第十六条  各部门经费开支实行审批责任人制度。审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可以书面授权分管领导作为特定经费项目的审批责任人。书面授权书须送达办公厅财务处备案,内容应包括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亲笔签名及授权的经费开支项目和额度等。

授权审批责任人变更、长期出差或授权审批的经费开支项目发生变动,应重新进行书面授权,并将新的书面授权书送达办公厅财务处备案。

审批责任人因突发事件无法履行审批职责和授权,应由分管院领导另行指定该部门的临时审批责任人。

审批责任人或授权审批责任人因出差等原因,临时不能履行借款审批职责,应由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代行职责。

第四章  借款和报销

第十七条  各部门借款或报销时须按相关要求提供借款单或报销单、原始票据、签批单、经济合同、协议等凭据。

第十八条  借款或报销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公务卡、转账支票、网银转账、银行汇款等。除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外,原则上不得借用现金。

第十九条  借款的经办人、审批责任人或授权审批责任人均负有所借资金及时报销的责任。经办人原则上实行谁借款、谁报销。审批责任人或授权审批责任人变更后,其在任期内发生的部门借款业务的相应报销审批责任由接任审批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各项借款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销结算。逾期不报销,办公厅财务处可对相关人员采取“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和采购。

第二十二条  院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应及时结清借款及其他财务报销事项。当事人须持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到办公厅财务处核查借款情况,经签字核准后方可办理调离、退休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院机关财务代管经费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办〔2015〕15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 1996 - 中国科学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2857号-1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47号
网站标识码bm48000017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2号 邮编:100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