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科学院机关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来源: 时间:2023-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方便机关职工公务活动用款,根据国家和院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院机关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院公务卡相关规定,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条  办公厅财务处负责院机关在编职工公务卡的首次申办、公务还款和信息维护。持卡人负责本人公务卡的保管、到期换卡、遗失补办,公务消费后及时报销。

第二章 公务卡的申领与管理

第五条  院机关各部门组织本部门在编职工向办公厅财务处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六条  申请办理公务卡需填写《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调入人员通知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由办公厅财务处提交至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公务卡。

第七条  持卡人调离或退休,须在清理公务卡欠款后,持调离通知或退休转单及公务卡号向办公厅财务处申请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停用手续。

第八条  持卡人所持公务卡信息有变化时,应及时向开卡银行申请变更,并到办公厅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

第九条  持卡人领取公务卡后,应认真阅读发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使用说明等有关资料,按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并向办公厅财务处提交公务卡号。

第十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原则上为5万元。因工作需要无法满足公务支出需求的,持卡人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经费审批责任人批准后,向办公厅财务处提交调额申请书,办公厅财务处负责办理公务卡调额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用于个人支付结算时不得办理财务报销。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持卡人不得以与所在单位发生报销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本人公务卡欠款。

第十二条  持卡人所在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到部分偏远地区等不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公务出行,可使用其他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事前经部门经费审批责任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挂失,公务卡遗失、损毁、过期,由个人自行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卡号变更需到办公厅财务处备案。单位不承担因公务卡遗失或盗刷等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与还款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公务消费后,须于消费交易日次月20日之前提交纸质报销单。因当事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应在ARP财务报销系统中真实完整填写公务卡交易信息。办公厅财务处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因交易信息填写有误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办公厅财务处提供公务卡相关交易信息,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办公厅财务处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事后按照借款的报销要求办理报销。

第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办公厅财务处,并由办公厅财务处及时退回银行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的通知》(科办〔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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