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现将《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计字〔2009〕6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
2017年6月1日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四个率先” 目标要求,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继续完善我院技术支撑系统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院科研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原创性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引领我国科研 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制和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研制项目)是指对我院战略布局调整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有重要影响,能够显著提升相关领域核心竞争力的中、大型仪器设备(百万至千万元)研制项目。研制项目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瞄准未来、前沿科学问题,重点支持科学目标明确的前瞻性未来技术研发,注重科学思想的实现;
(二)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结合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任务需求明确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注重技术方法的实现;
(三)面向经济主战场,针对社会、民生与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支柱产业的升级换代技术集成与研发,推进交叉融合,注重性能指标的实现与提升。
第三条 研制项目采取研究所自由申请和院自上而下部署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主要包括院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院级研制项目)、院级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研发团队项目
(以下简称关键技术团队项目)。
第四条 院级研制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其中青年人才类项目经费不超过200万元。执行周期一般为2年,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院级重大研制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 万元,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关键技术团队项目年度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研制项目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院级研制项目以满足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为目的,应有独到的设计思想、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明确的验收指标,并能产出实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分为单独申报类、联合申报类、持续支持类和青年人才类:
(一)单独申报类。项目申请单位能够完成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并利用研制出的仪器设备开展科学研究;
(二)联合申报类。院内单位研用双方的实质性合作,而非一般的联合研制。项目原则上由应用单位牵头,研制单位作为项目合作单位,研制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应用单位所有;
(三)持续支持类。要求前期承担过院级研制项目(原则上通过验收已超过 2 年),有重要科研成果产出或开放共享情况好,并有进一步仪器设备研发需求(不是简单的升级改造);
(四)青年人才类。为进一步提升我院 35 周岁及以下青年科技人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研活动组织能力,针对青年科技人才采取项目单独评审的方式进行倾斜支持。
第七条 院级重大研制项目针对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经济主战场等方面需求,在院级研制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策划。侧重支持:
(一)技术上已有突破,能明显提升性能指标的项目;
(二)科学目标明确,能进一步争取国家支持的项目;
(三)促进交叉融合,能产出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
第八条 关键技术团队项目瞄准我院已有技术优势、对仪器设备发展有重要作用的核心或共性关键技术,遴选技术研发团队开展持续攻关。侧重支持:
(一)已有技术基础、且优势明显的研究团队;
(二)在仪器设备整机研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制约我院仪器设备研制水平的核心关键技术或关键部件;
(三)对国家重大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能有效支撑科学研究工作的共性关键技术。
第九条 研制项目的申请单位必须是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研究所)。院鼓励研究所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大学、企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采取联合设计制造、关键部件委托设计加工、自主设计委托加工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院级研制项目采取研究所自由申请的方式,由研究所按年度组织、限项申报。研究所组织相关力量研究提出研制项目方案,经过初步论证后,填写《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行文报条财局,申报时间为每年上半年,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院级研制项目由条财局按差额评选原则组织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书面评审和综合答辩 3 个步骤 :
(一)形式审查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二)书面评审由条财局组织技术专家依据申请材料对项目的意义、目标、创新性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初步评审;
(三)综合答辩由条财局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请人做的项目报告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书面评审和综合答辩均采取差额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通过综合答辩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后报送条财局审批。
第十一条 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团队项目采取院自上而下部署的方式,通过院仪器设备研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遴选推荐。
(一)专家委员会按学科领域分组,结合各研究所提出的需要重点解决和发展的科研仪器设备技术方向,研讨确定本领域下一年度仪器设备研制优先发展方向;
(二)各领域召开研讨会,围绕各自领域仪器设备研制优先发展方向组织院内相关单位和专家交流研讨,遴选出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团队项目推荐至专家委员会;
(三)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各领域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投票遴选出拟支持的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团队项目。
通过遴选的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团队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 经专家论证后,报送条财局审批。
第十二条 条财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研制项目年度支持计划,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实施方案》由条财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章,一式三份分别由条财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留存,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及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条财局审批签章的《实施方案》后,应于 1 个月之内将立项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至科技条件项目管理平台(网址:http://fact.cas.cn,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研制项目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一)协调相关单位的人员、设备、房屋、水电等资源条件为研制项目提供 支撑;
(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执行,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条财局
(三) 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并提交项目相关材料,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从图纸设计、部件采购、加工和工艺安装等环节的技术及管理规范,形成完整齐全的档案,技术文件应达到研制的科研仪器设备或部件能够复制的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体系,按《实施方案》中的进度安排及年度考核指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人员分工和协同关系,稳步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院级研制项目和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承担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周期中间年度10 月 31 日前向条财局提交中期评估报告纸质材料一份,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
关键技术团队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内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条财局提交当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纸质材料一份,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
条财局根据项目评估和考核情况核拨项目后续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若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化、技术方案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加工协作条件或进口限制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停止项目并向条财局报告,经批准后调整或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 3 个月之内向条财局正式行文报告,说明已完成内容、财务收支情况、延期原因、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新的完成时限。由条财局研究决定是否延期、结题或终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条财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核减或停拨经费、调整或终止项目,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调减项目承担单位院级制项目申报数量:
(一) 未按时提交中期评估或年度工作报告;
(二) 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指标等《实施方案》相关内容;
(三) 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预算执行率低;
(四) 无故拖延项目验收时间或项目不通过验收。
第五章 经 费 管 理
第二十条 研制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制项目经费应当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研制项目的特点与重点;
(二)产出导向,绩效管理。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清晰,面向结果追踪问效,保证经费分配的科学性、经费使用的有效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纳入经费使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拆分项目。
第二十一条 研制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科研财务助理协助,单位科研、财务、资产、人事等管理部门共同配合,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研制工作需要据实编制;
(二)项目经费指用于与研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三)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研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合作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设备购置费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在中期报告、年度考核或验收时予以确认。若项目经费超支,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自行筹措。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验收后,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且经项目验收组确认的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在2 个年度内,用于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业务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研制项目经费管理具体细则参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6〕169 号)执行。
第六章 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制项目执行期满后,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完备相关技术文件、财务决算报告等,并于 6 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条财局申请并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条财局审核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组织专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验收。条财局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确定“通过验收”、“项目结题”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一)通过验收:全面完成《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技术文件等档案齐全、经费使用合理;
(二)项目结题:研制项目基本完成,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完全实现预定功能或不能完全达到规定技术指标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研讨和论证,经确认无法继续完善的,应及时向条财局申请结题。条财局组织专家完成现场测试和财务支出审核后,确定结题处理方案,并根据专家意见收回相应经费;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并全部收回剩余经费:
(1)项目执行期满 3 年内仍未能通过验收或结题;
(2)技术文件等档案不齐全,管理混乱,提供的资料或数据不真实;
(3)支出与预算严重不符,经费使用不合理。
第二十九条 院级联合申报类研制项目的验收应在应用单位进行。仪器设备研制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 1 个月内,向应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和培训服务。
关键技术团队项目在执行期满后,由条财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专家考评结果,确定是否进行持续支持。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 1 个月内,向条财局报送项目验收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将项目验收材料的电子版汇总后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条财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章后的项目验收表分别由条财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留存。
第三十一条 条财局对通过验收的研制项目实行追踪问效管理。研制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条财局根据后续提交的项目年度报告情况,对研制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开放共享情况好、科技成果产出丰富的承担单位,增加其下一年度院级研制项目的申报数量。
第三十二条 研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既定的成果推广应用方案和效益目标,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在满足相关科研需求的同时,提高研制成果的商品化 水平,推动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制过程中产生的,以及项目完成后 3 年内使用该研制仪 器设备产生的专著、论文等,均应标注“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资助” 和项目批准号,英文写法为: Supported by the Scientific Instrument Developing Project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Grant No.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 年 4 月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科 研装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计字〔2009〕60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条财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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