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级规章制度

中国科学院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23-0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在我院改善科研条件和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00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院属事业单位(不包含高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仪器设备与文献资料购置、仪器设备研发与升级改造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强化规划约束,立足专项定位及科研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满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面临的紧迫、重大需求。

(二)统筹资源,共享共用。强化顶层设计,盘活存量资源,有效调控增量资源,做好与其他资金的统筹衔接,实现开放共享,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强化法人责任,专项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防范风险,切实保障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

(四)突出绩效,激励约束。强化绩效意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修缮类项目和科研装备类项目。

(一)修缮类项目,包括:

1. 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高盐、高湿、高寒、高海拔等特殊条件下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可适当放宽使用年限。

2. 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科研装备类项目,包括:

1. 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等)购置。

2. 利用成熟技术,自主研制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或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厉行节约,用于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或文献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对口联系财政部相关司局。

(三)组织指导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评审和事前绩效评估。

(五)将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批复至项目单位。

(六)审批专项资金项目相关实施文件。

(七)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八)协调各分院系统做好修缮类项目统筹与管理。

(九)承担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在科研装备类项目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区域中心项目库。

(二)协调、督促本区域中心各单位项目执行。

(三)负责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单位是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保障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

(二)由项目单位主管领导牵头,成立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组。成员包括科研、装备、基建、财务、档案等部门的相关人员。

(三)做实做细本单位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编报年度项目。

(四)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五)按期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时报送执行进度,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六)配合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修缮类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解决隐患、提升能力、支撑发展”原则编制修缮类项目,统筹谋划专项资金的申报,重点保障科研业务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使用安全、科研园区基础设施条件的更新及提升,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按照条财局安排,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建立滚动实施的项目库。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单位集体审议通过。

(三)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前期工作深度,在申报修缮类项目前需做好必要性论证并确保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

(四)项目单位要细化项目的实施内容和各分项的工程量,做好各项费用的分类和测算,预算在合理范围内,造价依据详实,装修简约实用。如有特殊的环境和条件要求,要充分说明理由和具体配置需求。

第十条 科研装备类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则,统筹现有资源,打破所际界限,优化资源配置,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先申报利用成熟技术自主研制可满足需求的科研仪器设备,或选用同类国产科研仪器设备。构建以区域中心为骨干,所级公共技术中心为基础,面向全国开放的科研支撑平台。

(二)按照条财局安排,区域中心与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建立项目库,并依据项目库储备的项目进行申报。区域中心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区域中心管委会审议通过,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单位集体审议通过。

(三)申报购置单台(套)价格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项目单位须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供论证意见;申报购置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单位申报自主研制科研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专家论证意见及可行性报告,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好各项费用测算,合理控制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排序,优先安排修缮类项目、科研装备类中的自主研制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对于确需分年实施的项目,须详细说明理由及实施计划,分年度申报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编制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内容全面、格式规范。

(二)项目立项依据充分,方案可行。

(三)项目目标明确、清晰、具体。

(四)修缮类项目工程量及预算编制合理准确,科研装备类项目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及预算编制合理准确。

(五)项目绩效目标设定规范合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编制并报送项目申报文本及相关附件材料。修缮类项目附件材料应包括方案图纸、现状照片、权属证明等;科研装备类项目附件材料应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可行性报告、仪器设备报价单等。

第十四条 条财局按照财政部预算评审与事前绩效评估要求,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方案和预算的合理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组织评审并反馈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条财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单项经费总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提请院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及“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项目审核推荐表”报送财政部。

第十七条 条财局、项目单位及时跟踪财政部评审进程,按照评审要求补充相关评审材料并反馈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条财局依据财政部下达预算将专项资金项目批复至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对于修缮类项目,如涉及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内容的,应当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可依据院统一批复的文件,到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对于科研装备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评审意见,编制《中国科学院“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科研装备项目实施方案》并报条财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报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院有关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收入、支出、费用、形成的资产等进行会计核算,纳入单位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统一编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条财局统筹组织各分院系统和区域中心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以及条财局的批复文件是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修缮类项目由条财局负责组织验收。条财局可根据项目实际,委托第三方或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研装备类项目依据条财局安排由区域中心负责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或区域中心应当提前将项目验收计划报条财局,条财局将根据需要参加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或区域中心应当将项目验收资料报条财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批复使用专项资金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预算内容、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的。

(三)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项目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项目绩效指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

第三十九条 条财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每5年对专项资金整体实施效果开展一次部门评价,配合财政部做好财政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条财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执行、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项目的组织管理、预算执行、验收结果、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等情况将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因主观因素造成项目实施进度过缓,年度预算执行不力的,项目验收后未及时投入运行使用,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下的,将被暂停申报新项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条财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科发计字〔2011〕28号)、《中国科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字〔2012〕14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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