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章制度

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6〕210号)

来源: 时间:2016-12-0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完善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规定中的单位范围、管理方式及年检工作等事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12月5日
附件下载

© 1996 - 中国科学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2857号-1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47号
网站标识码bm48000017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2号 邮编:100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