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院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此次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的决心和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将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增强科研人员改革“获得感”,推动我院加快改革发展,有效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二、关于新旧政策衔接。院级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院属单位可按要求从2021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从2021年起院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三、各单位要强化落实法人责任,推进落实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自主权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确保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四、院属各单位和院机关有关部门应加快清理修改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实施办法》相关要求。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报告。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科学院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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