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于2014年9月26日正式颁布。之后,经主管部门推荐、三部门遴选,最终选择20家单位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我院微电子所、上海高等研究院、上海药物所和中国科技大学等4家单位纳入首批试点范围。
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国科技会堂组织试点单位、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自主创新示范区召开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会议”。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司长霍步刚、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参加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财政部教科文司科学处处长郭阳对233号文件做了详细讲解;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北京化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及我院微电子所和上海高等研究院等7家试点单位对试点改革工作情况做了专题报告。
改革试点工作会后,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我院4家试点单位和政策所评估中心进行了座谈,聂常虹副局长主持会议,科技促进发展局有关同志参加。会上,各单位交流了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理解、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了试点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座谈,与会代表均表示对233号文件精神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尽快将会议精神报告至试点单位一把手,同时认真编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成功。
附:财政部网站 对《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