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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投资行为审批程序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2]116号),为规范院属各单位国有资产投资行为,现将有关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院属各单位直接对外投资行为必须向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产业局)报批,除无形资产外其他国有资产投资必须向院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申请办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转经)审批手续。

  二、需报送的材料

  1.院属单位关于投资行为的请示,主送单位为院产业局。请示中应说明拟投资资产的形态及金额(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的应写明该项技术的名称)、组建或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

  2.院属单位关于非经转经的请示,主送单位为院计划局。

  3.院属单位拟投资公司的章程草案。

  4.院属单位拟投资公司的各投资方出资协议。

  5.院属单位拟投资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院属单位拟投资公司的各投资方资质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身份证),出资额大于人民币50万元的自然人股东需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

  7.距投资时点最近一期的各投资方资产负债表。

  8.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清单。

  9.其他材料。

  三、其他事项

  1.上述材料全部报送至院产业局,经院产业局、院计划局审核无误后,联合发文批复。

  2.院属单位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须以院产业局、院计划局关于同意投资的批复为经济行为依据,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按《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改革系列文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产字[2002]16号)文件要求报产业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3.院属单位投资资产涉及房屋土地的,必须向院基本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土地改变用途的审批手续,按《关于印发院机关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科发办字[2002]33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