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政府、科技部、教育部和我院等积极争取下,2011年5月4日,财政部调整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对转让、出售科技成果收益,以及利用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进行初次处置产生的收益,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账面原值)以下、8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分段按比例分别确定归属。其中,账面原值800万元以下,科技成果收益全额留给单位;账面原值800-5000万元之间的,科技成果收益90%留给单位,10%上缴国库;账面原值5000万元以上部分,全额上缴国库。
上述政策调整后,将极大地调动我院科研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有力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收益政策已调整
时间:2011-05-30